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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電子報

與少女相戀發生性關係 男大生遭退學提告遭法院駁回

在台東就讀的大學生因與少女發生性關係遭退學。(記者黃明堂攝)

台東縣王姓男大學生與年僅14歲少女談戀愛,多次在公共場所無障礙廁所及影城包廂內發生性行為。經少女父親發現並提告後,法院判刑1年6個月,校方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學生獎懲委員會後,認定其違法行為情節重大且嚴重損害校譽,決議勒令退學。王男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被法官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王姓大學生與該名未成年少女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在捷運站無障礙廁所、公園無障礙廁所,以及電影館包廂等處,脫去少女衣物並以手指、生殖器插入或由少女進行口交等方式,先後對少女實施4次性交行為。法官在審理期間,仔細比對了兩人通訊軟體IG的對話紀錄,發現王男曾傳送「那我放進去的時候會痛嗎」、「很怕突然你懷孕」、「我還沒準備好當爸爸」等訊息,少女亦曾警示「不可以不戴」、「很危險」,足證王男確有以生殖器插入之性交事實,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4罪,判刑1年6個月。

學校性平會王男行為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之性侵害,且情節重大,建議勒令退學。校方獎懲委員會隨後開會,經出席委員高票決議通過依獎懲辦法將王男勒令退學。 王男不服退學決定,經申復、申訴均遭駁回後,向高雄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少女父親私自擷取IG對話無證據能力,且自己尚未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校方逕予退學懲處過重、違反比例原則。

行政法院法官強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本質不同,校方無須等待刑事判決確定即可依性平會之專業調查報告進行行政懲處。對於違反性平法、嚴重損害校譽且情節重大之學生予以勒令退學,屬專業判斷之裁量範圍。校方懲處程序完全符合大學法及校內法規,並無違法或濫用權力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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