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某國小桌球社外聘教練黃姓男子因強制猥褻7名女童,已被高等法院判刑7年,又因半年內對小二女童小美(化名)連續猥褻多達46次,被新竹地院重判11年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11年徒刑。
判決指出,黃男擔任某國小桌球社外聘教練,於112年2月至8月間,利用練球休息時間提供手機讓年僅8歲、就讀國小2年級的女童小美玩遊戲,趁機違反其意願撫摸大腿及下體,平均每週犯案2次,共強制猥褻46次。
一審新竹地院認為,黃男明知被害人年幼、判斷與自我保護能力尚未成熟,仍長期、反覆犯案,嚴重傷害女童身心及人格發展,也破壞家長對師長的信任,且迄今未與被害人及家屬和解,依強制猥褻幼女46罪,各判有期徒刑3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檢察官及黃男針對量刑部分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未逾越法定範圍,也未有濫用裁量權情形,量刑尚屬適當,應予維持;檢方主張原審量刑過輕、被告主張量刑過重,均僅是對原審量刑裁量表示不同意見,並無理由,雙方上訴均予駁回。
此外,黃男先前另涉對7名女童強制猥褻,已遭高院重判7年;其中2名被害女童及家屬提起民事求償,新竹地院判決黃男須賠償66萬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