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時任派出所長林裕益遭A女指控,於2023年8月間對她上下其手,甚至輕咬她的左上臂。案經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林男性騷擾成立,並由新北市政府裁罰2萬元罰鍰。林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男性騷擾成立且裁罰部分用法並無違誤,判處林男敗訴。可上訴。
A女於2023年11月7日前往汐止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A女指出,林裕益於同年8月25日晚間10時許參與聚餐期間,勾住她的左肩,A女感到不適試圖掙脫,但林男卻持續將其抓住。A女試圖直接站起來脫身,但林男卻直接從背後抓住她的雙臂,甚至輕咬A女的左上臂。新北市警察局成立調查小組後進行調查後,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最後由新北市政府裁罰2萬元罰鍰。
林男不服並提出行政訴訟主張,他只是因近視、老花眼而靠近觀看A女手機內容,手放在椅背上及靠近對方都是中性行為,沒有任何性騷擾故意且A女事後仍持續出席聚會,雙方也有碰面互動,反應與一般遭性騷擾者不同。他並指控,自己曾調查警用公務車載送民眾事件,因為事件攸關A女家人,引發其等不滿,才會遭挾怨報復。
法院指出,A女歷次調查均一致表示,林男在聚餐時持續貼近,甚至在她起身離開時從背後抓住雙臂、輕咬手臂,讓她當場嚇得跑到餐桌另一端躲避。相關情節也獲A女姊夫、姊姊及其他在場人士陳述支持,且有人證稱因認為林男行為不妥,當場拍下照片留存。
法院表示,依據查結果,林男違反A女意願持續貼近、搭肩、抓住雙臂並輕咬手臂,A女因此驚嚇逃離,甚至需由在場人士上前隔開,相關行為已與性或性別有關,足以使人感到冒犯及不適。
至於林男主張A女是因公務車事件挾怨報復,法院則認為,公務車調查本件案情無關,不影響案件成立與否,且與公務車調查無關的另名謝姓男警也曾於調查時,證稱案發後A女曾對其提及性騷事件並表示可能會對林男提告等語。法院因此認定林男主張不可採,新北市政府依性騷擾防治法裁罰2萬元無違誤,判處林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