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76歲男子阿強(化名)婚後嗜賭成性,離婚46年來,對3名子女不聞不問,也從未給過扶養費。小兒子在阿強無謀生能力時,訴請免除對阿強的扶養義務。台北地院審理認定,阿強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裁准小兒子免除對阿強的扶養義務。
判決指出,阿強婚後育有3名子女,但嗜賭成性,長期未盡家庭責任,妻子忍無可忍,1980年與阿強離婚。離婚後,3名子女命運各異,大兒子由祖母拉拔長大,次子被他人收養,小兒子母親及外祖母撫養照顧到成年。
小兒子提告主張,父親對3名子女的成長過程完全缺席,從未給付生活費,亦無任何探視或關心,雖然他2016年間因車禍住院時,父親曾短暫前往協助照顧數日,但該行為僅屬偶發性的短期幫忙,根本無法補救數10年來父職的完全空白;之前大哥已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獲准確定,他也決定比照辦理。
法官調取稅務資料發現,阿強近年僅有數萬至10餘萬元的薪資所得,名下無財產,確實無法維持生活,但審酌全案卷證後認定,阿強自3名子女幼年起,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間長達數十年且情節重大,偶發性的短期照顧無法掩蓋長期缺席的事實,若強令小兒子負擔起扶養阿強的責任,顯失公平,因此裁定免除小兒子對阿強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