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婦人與許姓女兒飼養1隻植入晶片的家貓,母女無意繼續飼養,竟於2025年6月22日由許女開車載母親到台南市左鎮區岡林教堂附近空地棄置貓咪,致貓咪在2天後死亡。市府農業局查出該貓飼主是林姓母女,將狠心母女移送法辦。
台南地院刑庭法官以違反動物保護法棄養寵物、致寵物重要器官喪失而死亡,判處兩人各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20萬元,緩刑2年,緩刑期內要付保護管束,並在判決確定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並要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兩場次;此案還可上訴。
林婦在檢方訊時表示,心想把貓棄置在該處,有人會餵食,但不知道該地餵食流浪貓的情形;沒有想過棄養的貓如何在野外獨立生活的問題。
法官指出,依動保法規定,寵物飼主不得棄養寵物,是得送到政府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收容或動物收容場所,但林、許這對母女捨此不為,將寵物貓咪任意棄置在郊外,致使貓咪重要器官喪失、發生死亡結果,已違反動保法規定。
法官批判母女棄養寵物行為實在不該,考量犯後坦承犯行、有悔改之意,因此各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且是一時失慮犯錯,當知警惕無再犯之虞,給予緩刑2年自新機會,並在判決確定後須付公益款給國庫及接受法治課程,以觀後效。不過,母女兩人如有違反上述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檢方可聲請撤銷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