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前營建署(改制國土管理署)南區工程處處長吳瑞安,任內在國民黨立委鄭天財的助理張騰龍牽線下認識廠商,進而收受業者一百萬元賄款及多次接受餐敘招待,吳則協助其標案順利履約。吳瑞安被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三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及沒收一百萬元後,昨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廠商賄賂、招待 吳助標案履約
判決指出,吳瑞安二〇一四年至二〇二三年擔任處長期間,負責南高屏前瞻道路品質計畫、生活圈道路計畫等業務,對於地方政府提案送審的公共工程補助計畫申請案具有影響力。
陳姓廠商長期承攬各縣市道路設計監造標案,透過藍委鄭天財的助理張騰龍牽線介紹結識吳。陳為了讓標案順利履約、免受刁難拖延,且打算承攬屏東一處道路監造標案,多次行賄吳。
檢調追查,吳瑞安於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在高雄一家海產餐廳,收受張騰龍轉交的一百萬元賄款,並陸續與陳、張餐敘四次,皆由業者買單,也曾單獨接受業者招待,以及收受陳贈送的紅麴、蜆錠、白蝦、水果禮盒等,估計市價約廿萬元。收禮部分未涉刑事收賄對價,但有行政違失,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中。
吳等三人偵審時自白認罪,橋頭地院將吳瑞安判刑三年八月,陳、張依交付賄賂罪各判刑六月、緩刑四年。吳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他敗壞官箴,破壞公務員清廉形象,維持三年八月徒刑;吳再上訴,被三審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