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姓女子在陳姓丈夫入獄服刑期間,收到老公寄來的「家書」,胡女拆信後發現,信中收件人竟是一名柳姓女子,內文更充斥「寶寶」、「老公」、「老婆」、「愛妳」等親密用語。胡女認定丈夫出軌,怒告丈夫與小三連帶求償20萬元,但法官認定信件內容無法證明為陳男所寫,且寄送地址竟是夫妻戶籍地,顯不合常理,判決胡女敗訴。
判決指出,陳男於去年5月因案入獄,隔月,妻子胡女在家中收到陳男從監所寄回的「家書」,胡女看到信封封緘處標註「寄妻子」,但信中開頭卻直接寫柳姓女子的名字,內文更充斥「寶寶」、「老公」、「老婆」、「愛妳」等親密用語。
胡女主張,她收到這封信後追問夫家親友,得知柳女就是老公的外遇對象,甚至跨海奔波赴監所面會,陳男當時均未否認外遇,她認為已嚴重破壞婚姻圓滿,怒告丈夫與小三連帶求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審理時,陳男辯稱信封確實是他寫的,但信件內容是獄中舍友寫給筆友柳女的情書,因為舍友無法寄信才由他代寄,自己絕無外遇。柳女也辯稱,她雖然認識陳男,但兩人相識時,陳男曾示出的身分證顯示未婚,兩人僅是普通朋友,且自己根本沒收到該封信件。
法官當庭勘驗信件筆跡,發現信封上的「宏」字書寫工整,但信件內文的「宏」字筆畫潦草且下方結構明顯不同,且陳男真要偷寄情書給外遇對象,豈會將信件寄回自己與妻子的戶籍地;加上胡女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信件真偽或陳男親口承認外遇,因此認定舉證不足,判決胡女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