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機車騎士行經大寮區高屏大橋時,因「放雙手」危險駕駛遭民眾檢舉,被裁罰1萬2000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騎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自己患有雙側「腕隧道症候群」,因右手發麻才放下來「甩兩下」,被法官狠打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勘驗採證光碟與照片顯示,該名騎士確實以「雙手未握把手」的危險方式騎乘,且當時車速極快。法官當庭嚴正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駕駛人若患病影響安全本就「不得駕車」。騎士明知身體不適就不該上路,應對自身狀況負起判斷責任,而非事後以此作為違規藉口。
不過,法院審理發現,裁罰機關在重新審查後,竟自行「加碼」增列了「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處分。法官認定,這項加罰明顯增加了原告的不利益,嚴重違反行政訴訟法中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屬於違法行政。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處分,但騎士仍必須繳納1.2萬元罰鍰,並面對吊扣牌照半年的代價。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