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1名8旬吳姓老翁開車外出時,因血壓過低暈眩昏迷,失控撞上苗栗市公所清潔隊廚餘回收車,造成清潔隊員楊姓男子右腿重傷,近7個月無法工作。楊男提起民事求償,苗栗地院判老翁須賠償239萬9653元。
楊男於2024年2月19日上午近11點許,駕駛廚餘回收車在苗栗市國華路收集廚餘時,遭吳姓老翁開車撞上,造成楊男右大腿骨粉碎性骨折合併移位之傷害。案經調查,吳姓老翁當時因血壓過低而暈眩、昏迷,致車輛失控而肇事。
楊男主張,他因此傷勢支出醫療費、交通費及看護費,且6個月又24日不能工作及勞動力減損等損失,加上40萬元精神慰撫金,向老翁求償252萬5012元。
老翁對醫療費、車資及看護費等金額沒有爭執,但認為楊男於休養期間仍有領取薪資、病假工資、勞保傷病給付或其他補助,不得重複請求不能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應以扣除其他獎金後之月薪為計算基礎,合理慰撫金應為20萬元。
法院指出,被害人向非雇主的加害人請求因侵權行為導致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與《勞基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負的職業災害補償性質不同,兩者並不重複。因此,老翁仍應賠償楊男薪資損害,且獎金也屬薪資之範圍,並認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
法官綜合分析,認楊男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醫療費21萬469元、車資1萬5970元、看護費14萬4000元,及停車費、油費2986元、不能工作損失24萬6920元、勞動能力減損147萬9308元,加上精神慰撫金30萬元,總計為239萬96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