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千億元遺產爭奪戰再生變數,約161億元長榮航空、長榮海運現金股利匯入遺囑執行人專戶後,張榮發基金會提告4名遺囑執行人,首波請求給付10億元。律師扶停雲分析,基金會若主張「死因贈與」,關鍵在於能否證明雙方已達成合意,否則恐難獲法院支持。
扶停雲指出,本案關鍵在於,張榮發生前公開表示捐出財產的言論,能否構成法律上的「死因贈與契約」。基金會除須證明張榮發曾作出贈與表示,還必須舉證基金會已明確承諾接受,證明雙方確實達成合意,否則訴訟基礎恐有疑義。
張榮發2016年辭世後,大房、二房子女就遺囑效力及遺產分配纏訟多年。最高法院2024年認定遺囑有效,外界原以為爭產風波可望告一段落;不過,隨著長榮航空、長榮海運發放現金股利,約161億元款項匯入遺囑執行人專戶,基金會隨即提出訴訟,再度牽動遺產分配。
扶停雲說,基金會主張張榮發生前曾多次公開表示,身後財產將全數用於公益,形同已承諾過世後將財產交由基金會運用,因此先請求4名遺囑執行人給付10億元,後續不排除再針對其他遺產提出請求。
遺囑、遺贈及死因贈與雖然都涉及身後財產安排,法律性質卻不相同。扶停雲表示,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只要符合自書、公證或密封等法定方式即可成立,不須取得受益人同意;遺贈則是透過遺囑,將財產留給繼承人以外的特定人或機構。
至於死因贈與,則屬雙方合意的契約,以贈與人死亡作為生效條件。贈與人除須表明「死亡後將財產贈與對方」,受贈人也必須作出接受的承諾,雙方意思一致,契約才能成立。
扶停雲分析,張榮發曾在自傳中提到,剩餘財產將捐給基金會,也曾在媒體或員工面前表達捐出財產的意願,相關言論或許可被視為契約的要約,但基金會仍須證明曾明確表示接受,並與張榮發就贈與標的及內容達成合意。
以目前公開資料而言,要證明雙方已成立死因贈與契約,恐有一定難度。扶停雲認為,除非另有書面文件、會議紀錄、往來資料或債務承認等證據,否則僅憑張榮發生前公開表達的公益心願,未必足以直接取得遺產。
扶停雲並指,若有意將財產捐給基金會或特定公益機構,最穩妥的作法仍是依法寫入遺囑,明確記載財產範圍、受益對象及執行方式,避免身後因法律工具選擇不當,引發漫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