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姓外籍大學生今年2月加入當詐騙集團車手,盜領被害人6萬元被捕,檢方起訴時認為他否認犯行、毫無悔意,具體求刑2年以上,並向法院開出「減刑條件」,必須認罪且實際賠償被害人,才能「依賠償程度,酌減適當刑度」。不過,阮男直到法院審理才認罪,且分文未賠。彰化地院審理,依加重詐欺罪判處阮男有期徒刑1年4月。
判決書指出,阮男來台就讀大學,卻在今年2月當提款車手,詐團在網路刊登販售商品廣告,誘騙陳姓女子聯繫後,用「實名認證」等話術,在2月7日騙得陳女兩家銀行的無卡提款資料與密碼,2月8日指示阮男騎機車到台中市四間超商的提款機,冒充陳女提領四次共6萬餘元,再將現金放到指定地點交給上手,陳女察覺受騙報警,4月29日由彰化警方拘提阮男到案。
檢方偵查時,阮男矢口否認犯行,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具體求刑2年以上,同時罕見附帶「減刑條件」,若阮男在法院審理時認罪,且實際賠償被害人全部或一部分損失,「請依賠償程度,酌減適當刑度」;但如果只是與被害人和解卻沒有履行賠償,則不建議減刑,以示懲儆並保護被害人權益。
後來,阮男面對法院審理時立刻改口認罪,甚至還請求交保「要出去工作賺錢賠被害人」,結果直到宣判前仍未賠償分文。法官審酌,阮男年輕力壯卻貪圖報酬鋌而走險,雖審理時坦承,但尚未賠償,最終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1年4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