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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地沉河數十年浮出變「國有」 律師揭討回3關卡

依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水道時,所有權視為消滅;土地回復原狀後,原所有權原則上當然回復。(資料照)

台北市社子島1筆日治時期私有土地,沉入河川後重新浮覆,卻被登記為國有,原地主後代歷經訴訟才討回祖產。律師包盛顥指出,類似案件並非罕見,但土地所有權回復不等於可以自由使用,若仍位於河川區域、行水區或堤防用地,仍受水利法規限制,政府也未必須全面徵收或補償。

包盛顥表示,浮覆地返還案件多源於日治時期,私有土地因河道變遷遭削除登記,後來隨天然淤積、築堤或河道整治重新浮現,地政機關卻將其視為未登記或無主土地,辦理國有登記,數十年後才由原地主後代發現並提告。

依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水道時,所有權視為消滅;土地回復原狀後,原所有權原則上當然回復。包盛顥指出,原地主後代欲主張權利,須證明現存土地就是先人原有土地,並提出日治時期土地台帳、舊地籍圖、浮覆前後測量資料等文件,另須以戶籍及繼承系統資料證明自己具有合法繼承資格。

包盛顥說,土地沉入河道時,所有權只是基於公共需要被法律「擬制消滅」,土地本身並未真正滅失;待土地在物理上重新浮現,範圍、位置得以辨識,並可與原地籍資料比對,原地主所有權即依法回復。即使土地仍被劃在河川區域內,原則上也不影響所有權歸屬。

拿回所有權 也不代表能自由使用

不過,「拿回所有權,不代表可以自由使用」。包盛顥表示,土地若仍位於河川區域、行水區、堤防用地或水道治理計畫範圍,興建建物、填土、採取土石、種植植物或改變地貌等行為,原則上仍受禁止,或須事前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至於能否要求政府徵收或補償,包盛顥指出,土地僅因劃入河川區域而受到一般性使用限制,不當然產生徵收或補償請求權;只有管制已達實質剝奪、政府長期排他占用,或在土地上實際設置公共設施時,地主請求徵收、使用補償或返還不當得利,才可能具有法律依據。

包盛顥說,土地登記雖具有權利推定及公示效力,但國家不能僅憑登記為國有且歷時多年,就當然取得所有權,仍須提出徵收、買賣、無主土地歸屬國有或時效取得等合法依據。

此外,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已指出,日治時期原屬人民所有,後因未辦理戰後土地總登記而被登記為國有的土地,人民基於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不適用民法15年消滅時效。國家不能先將人民土地登記為國有,再以超過15年為由拒絕返還。

包盛顥建議,政府應建立主動清查、資料比對及通知制度,不宜將歷史資料蒐集、測量與訴訟成本全部轉嫁給民眾。政府掌握日治土地台帳、舊地籍圖、河川治理及國有登記資料,較個別繼承人更有能力進行系統性清查,若土地位置或繼承資格確有爭議,再交由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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