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吳姓士官長前年演訓完步行返營,後方騎士為閃避失控倒地慘遭後車輾斃,家屬一審提告求償756萬元敗訴,上訴二審後將索賠縮減至304萬元,高雄高分院同樣認定士官長已盡力靠邊,且軍規非保護他人之法律,再次判決家屬敗訴、國防部免賠。
判決指出,2022年5月傍晚,吳姓士官長擔任隨隊裁判官,負責海域滲透指導與鑑測,在屏東潮州空降場執行特戰基地測考後,與同袍成一縱列沿屏189縣道靠邊返回營區。後方林姓機車騎士為了閃避走在馬路上的吳姓士官長,機車失控陸續衝撞吳男等人倒地,隨後不幸遭後方轎車輾過死亡。
家屬主張,吳姓士官長未靠邊行走在慢車道,且違反國軍安全規範未配戴反光衣及警示燈,向陸軍司令部索賠扶養費及慰撫金共756萬元。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時,陸軍司令部抗辯,吳男刑事部分已獲判無罪確定,並無過失。
法官勘驗現場,發現該路段路緣僅0.6公尺寬,體型魁梧的吳男肩寬達56公分,已盡力緊貼路邊行走,並無突然偏移或阻礙交通;且當時測驗已結束,屬「測後步行返回」,不適用國軍「夜間行軍或夜教」須強制配戴反光裝備的規定,認定家屬請求國賠無據判敗訴。
家屬不服提起上訴,將索賠縮減至304萬元,高雄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吳姓士官長當時已緊貼草皮「盡力靠邊」,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必須走在邊線外,無法認定他有未靠邊或阻礙交通的過失。
針對家屬指控未穿反光裝備,法官也指出,國軍內部管理教範屬軍紀與內部管理規範,旨在維持部隊戰力,「並非保護他人之法律」;且事故當時天候與視線良好,後方其他車輛均能及時閃避,士官長無過失且與事故無因果關係,駁回家屬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