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4)日三讀通過「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比照今年1月30日三讀通過的「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7月28日三讀通過的「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適度鬆綁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間接投資廣電事業,持有廣電事業者股份從持有1股都不行,放寬至上限1%。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指出,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條款」旨在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以維護新聞自由,但現行法對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廣電事業時,卻是以廣電事業作為處罰對象,而非投資行為人,此歸責對象相當不合理,因廣電事業無從禁止黨政軍經由股權自由交易而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因此提案修法。
立法院已於今年1月30日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7月28日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政府間接投資衛廣事業、有線廣電事業之限制,修正處罰對象。鑑於廣電事業與衛廣事業、有線廣電事業性質相同,因此修正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
三讀條文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不得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控制」是指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資而持有的股份數,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也明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違反本條規定者,其取得的股份無表決權、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主管機關得令解除職務或其對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控制。
三讀通過條文中,將裁罰對象納入投資行為人,若政府、政黨、黨務人員違法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可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