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昊有限公司股東劉筆明負責公司旗下「東丰金爐」營運,專門招攬喪家或禮儀公司焚燒紙錢、紙紮物品等業務。劉男為減少支付清理爐渣費用,去年找員工張敬亭協助,把爐渣傾倒在新店偏僻山區,藉此牟利。台北地檢署今日偵結,認定劉、張二人及天昊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對兩人求處4年以上徒刑,公司科罰500萬元。
檢警調查,東丰金爐長期代為焚燒台北市內多家禮儀公司及喪家的庫錢、紙紮等物品,但焚燒之後會產生大量的灰飛或底渣混合物。劉筆明認為若按照合法程序處理該批廢棄物,必須支付不少費用,因此與東丰金爐員工張敬亭商議,以每車8千元代價,請他將廢棄物倒到新店周邊山區偏僻處。
張男允諾後,多次趁天色昏暗的凌晨時分,蓋上帆布作為掩護,將公司內的廢棄物倒在新店周邊多個地點。棄置前、後,都會拍下照片傳到與劉男共同的群組內回報,作為請領的依據。
新北市清潔隊員陸續發現山區有人濫倒飛灰、底渣,便通報警方協助調查。經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及新北市警察局新店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後,報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鎖定駕駛小貨車的張男後,循線追查,將劉、張二人逮捕,並傳喚在工作群組內的鄭姓股東及陪同傾倒廢棄物的張男女友到案說明。
檢察官認為,劉、張二人為圖私利長期在凌晨時分載運灰渣等廢棄物前往無人煙、未設置監視器地點傾倒。而這些廢棄物散佈新店、石碇一帶,經長期風吹雨淋後,恐滲透入土,影響大台北地區水源、生態,須耗費大量人、物力方能回復,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提起公訴;並請法官審酌,從重量處劉、張二人4年以上徒刑,另併科罰天昊公司500萬元罰金,以資懲戒。
另檢察官認定,鄭姓股東雖在工作群組內,但無積極證據證明有指示張男濫倒廢棄物情形;張男女友雖陪同外出傾倒,但也無積極證據證明有協助傾倒廢棄物,故予以兩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