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天正式向憲法法庭遞件聲請解散中華統一促進黨,今天派內政部主任秘書黃駿逸、民政司長鄭英弘於上午10點30分至憲法法庭遞狀,更創下由機關聲請解散政黨的首例;憲法法庭書記廳回應,本件收案後,後續將由憲法法庭處理。
內政部長劉世芳7月30日開記者會預告,8月初將正式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統促黨,並公布統促黨三大罪狀,包含配合中共在台發展組織,協助中共認知作戰、滲透基層,引入中資介入選舉;跨境鎮壓、噤聲台灣民主;披著政黨外衣,實為犯罪組織。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政黨的目的或其行為,不得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有違反者,即屬違憲。內政部根據「政黨法」規定,廣泛蒐集事證後,政黨審議會也已於去年1月2日決議通過,認為該黨之目的及行為,已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對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
按照憲法法庭的程序,內政部提出聲請後,大法官會先決定是否受理,至於實體上會具體審查哪些事項,仍需看大法官的意見。另外,較特別的是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以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依法屬「強制言詞辯論」的案件,其他案件原則上屬任意言詞辯論。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79條規定,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聲請時必須檢附證據。法界人士表示,針對統促黨系統性、組織性為中國在台發展組織、接受中國資助介入選舉等指控,皆須證據支持,若舉證不足,憲法法庭可以命聲請人補正,如果沒有依限補正,就可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80條規定,政黨解散的判決須經現有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達門檻則判決不予解散,按照目前大法官的人數問題,恐無法評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