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警察局魏姓前刑警小隊長遭檢舉,於2022年至2023年間前往有女陪侍的KTV、酒店飲酒,並與竹聯幫花蓮承信會王姓會長接觸往來卻未依規定報備,遭記過2次處分;魏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處分違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魏男確有違規事實,但花蓮縣警局未經考績委員會實質討論,即先報請警政署同意後作成懲處,再交由考績會追認,程序違法,因此撤銷處分。
判決指出,有人向警方檢舉魏男曾接受招待,前往巧園KTV及京華城酒店等有女陪侍場所消費,並提供多張照片佐證。警方調查後認定,魏男不僅涉足不妥當場所,還曾與已遭列管的竹聯幫花蓮承信會王姓會長同桌飲酒,卻未依規定申請或報告接觸情形,因此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核予記過2次。
魏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照片無法證明拍攝時間及地點,也無法證明照片中的人就是他本人;至於與王男接觸部分,也無法證明當時王男已具幫派成員身分,因此處分認定事實有誤。
法院勘驗照片後認為,除其中1張照片,因畫面中的男子臉部遭遮蔽無法辨識外,其餘照片均可確認是魏男本人。此外,從照片內容及KTV經理證詞,也足以認定魏男確曾在巧園KTV與女陪侍飲酒作樂。
法院指出,檢舉人證稱相關照片拍攝於警詢前1年內,而王男早在2023年4月26日即被列為幫派組合成員,因此可認定魏男與王男在京華城酒店飲酒往來時,王男已屬警察人員不得未經核准接觸交往的特定對象。法院認為,花蓮縣警局認定魏男涉足不妥當場所及未依程序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事實並無錯誤。
不過法院仍就本案就懲處程序點出問題,依規定,公務員記過等懲處原則上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議,由同儕組成的考績會就違失情節進行評價後,再作成決定。但花蓮縣警局卻先將懲處建議報請警政署同意,作成記過處分後,再送考績委員會確認。
法院指出,考績會對其他退休案、記功案均附有大量資料供委員討論,但魏男案卻與7486件獎勵案及31件懲處案一併確認通過,考績會僅剩下「確認通過」功能,未見實質討論,形同遭到架空,故法院撤銷原處分及復審決定。
然而,法院也強調,魏男確實有涉足不妥當場所及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等違失行為,花蓮縣警局仍可重新召開考績會實質討論後,再依法作成新的懲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