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李男加入詐騙集團,指揮2名手下取得39萬元詐款,3人先後遭警方逮捕。李為求輕判,償還被害人損失,但為了掌握偵辦進度,又花10萬元為手下請律師,結果仍被判處5年重刑。
該案起訴書指出,李男曾3度出境至柬埔寨從事話務機房詐騙,他和網路暱稱「李白」的男子(通緝中)、「毆鬥桑」(偵查中)的男子組成車手集團,專門指揮面交車手到各地取款。
判決書指出,該案被害人黃女因投資虛擬貨幣被騙39萬元,去年2月26日下午,黃女在某咖啡門市把39萬元交給湯姓女車手,湯女取款後拿到北斗鎮紅磚市場公廁交給另一車手吳男(另案審理),吳男再轉交給李男,掩飾犯罪所得去向。黃女報警後,警方先逮捕湯女和吳男2名車手,再從2人口中得知李男是車手頭,警方迅速逮捕李男。但羈押中的吳男為求交保,向檢察官爆料,自己10萬元律師費都是李男出的,其目的可能是欲掌握他的供詞、了解偵辦進度,以求輕判。另外,對於被害人的損失,李男已付給黃女20萬元、吳男則支付19萬元,雙方已達成和解。
法官指出,李男落網後坦承不諱,其雖非集團最高首腦,但身為指揮者,負責指使特定任務、決定行動細節,與一般僅聽命行事的車手有別,其招募車手、發放報酬,已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指揮」犯罪組織行為。法院審酌李男前有公共危險案件紀錄,甫於2023年5月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屬累犯,應加重其刑。但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故量處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