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商店竟成染指幼童的犯罪地點。陳姓男子多次在全家便利超商內,將小一男童抱在腿上侵犯,要求親耳朵。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共5罪,判處3年10個月。
陳男明知受害男童年紀小,卻為滿足私慾,於去年5月間,接連5次在全家超商某門市內對男童伸出魔爪。他多次將男童抱坐在腿上,隔著衣物撫摸其身體隱私部位,甚至親吻男童臉頰與嘴唇,並試圖讓男童親吻他的耳朵。
因男童年幼,面對舉動初期並未強烈反抗。鄰居作證指出,男童私下反映此事時,雖未直接說不舒服,但平時愛笑的他神情十分正經,顯見不喜歡被碰觸。院檢認為,幼童不具備合意猥褻能力,陳男行為客觀上已引起一般人厭惡與羞恥,構成強制猥褻。
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並與男童家屬調解成立同意分期賠償,家屬也同意給予緩刑機會。辯護律師主張,陳男深具悔意且無前科,加上有健康因素不適合入監服刑,考量家庭經濟狀況,請求法官酌量減輕其刑並宣告緩刑。
法官審酌,陳男嚴重戕害幼童身心發展,即使事後和解獲原諒,犯罪情節仍無特殊顯可憫恕之處,不符減刑規定。法院認定陳男觸犯5次加重強制猥褻罪,各判處3年以上徒刑,合併應執行3年10個月。因宣告刑期超過2年,依法不符緩刑要件,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