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管姓男子涉嫌危險駕駛撞傷行人至重傷,使無辜受害者承受24小時需人照顧的煎熬,人生規劃戛然而止,豈料,管男毫無悔意,交保後2個月又毒駕上路,因交通違規被警方攔查,桃園地檢署日前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管男,並向法院求處9年10月以上徒刑,毒駕部分求處7月以上徒刑。
管男於去年7月28日深夜11點駕車行經楊梅、龍潭區,30分鐘內連續闖紅燈5次、不依號誌行駛3次、蛇行1次,在道路上危險駕駛,在行經楊梅區永美路與中興路口時,因閃避不及高速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的范姓行人,導致他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右側小腿脛骨骨折等傷害,經治療後仍有認知缺損神經學後遺症,完全痊癒的可能性極低。
管男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獲交保後仍不知悔改,去年9月30日晚間8點30分,在龍潭區住處施用俗稱「喪屍煙彈」的依托咪酯後駕車上路,隔天凌晨4點50分因交通違規被警方攔查,當場被查扣含有依托咪酯的煙彈、煙油,經採集尿液送檢結果呈依托咪酯陽性反應,且已逾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50ng/ml。
起訴指出,管男所為涉犯刑法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而致人於重傷、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未依規定禮讓行人而致人重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審酌管男行為不僅使正處壯年的被害人,需一再承受手術、復健及24小時專人照顧之苦,未來認知功能恐無法回復正常的煎熬,被害人父母也因此失去與被害人共享天倫,並要面對往後漫長的長期照護人生,足見管男造成的法益侵害極為重大,至今卻僅以30萬元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實難彌補所受的痛苦。
此外,管男犯後態度反覆,一再翻異前詞、飾詞狡辯,拒絕配合警方調查,甚至有藏匿滅證等情形,交保後又犯毒駕案件,足見毫無悔意、有在道路恣意駕車惡習,漠視用路人安全至為顯然,建請法院針對危駕致人重傷量處9年10月以上徒刑、毒駕7月以上徒刑,以儆效尤;管男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則由檢方另案偵辦中。